7.3 电气


7.3.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1.4条)按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供电的双回路电源不应来自同一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2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1.6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的照明及插座可由设置在房间内的消防配电箱(柜)配出,且照明和插座应为独立回路。
    3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1.8条)消防设备供电为三级负荷时,可采用单电源专用回路供电,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7.3.2 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1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1.7条)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不同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应采用分路供电方式。(附图7)
附图7
附图7
    2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1.10条)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的线缆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3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1.10条)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别敷设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可以共用电缆桥架。
    4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1.10条)室外直埋敷设消防配电线路对其防火性能不做强制要求。
    5 民用建筑内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注:本条全文引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7.7条。
7.3.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3.6条)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需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2) 疏散指示标志宜连续布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m。
    2 (补充GB51309-2018第3.2.10条)住宅建筑地上楼梯间内可不装设方向标志灯。
    3 (补充GB51309-2018第3.3.7条)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如采用自带电源B型消防应急灯具时,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回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持续点亮型灯具。
    4 (补充GB51309-2018 第3.7.3条)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具有应急点亮措施,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持续点亮型灯具。
    5 (补充GB51309-2018第3.8.1条)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设置备用照明时,不需另外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7.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6.5.1条)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集中报警系统或消防中心报警系统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疏散通道上的常开、常闭防火门均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2 (补充GB50116-2013第3.2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3 (补充GB50116-2013第3.1.6条)一类高层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楼梯间内设置的探测器可直接接入楼层火灾报警总线,不需在接入处设置总线隔离器。
    4 (补充GB50116-2013第4.10.1条)当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按防火分区切除非消防电源,住宅建筑可在总配电处切除非消防电源。
    5 (补充GB50116-2013第4.6.4条)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置防火卷帘或电动挡烟垂壁时,应在防火卷帘或挡烟垂壁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或挡烟垂壁动作。
    6 (补充GB50116-2013第4.8.7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在每层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警报器时,可不设置消防广播系统。
    7 (补充《建筑防排烟标准》GB51251-2017 第5.2.2条4款“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是指通过消防报警系统实现,不需要排烟阀或排烟口与排烟机、补风机控制箱直接拉线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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